不良資產收購和處置都有哪些常見問題?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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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資質問題  


互聯網企業發起的網絡資產處置平臺涉及三方面的資質問題。


一是拍賣準入資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拍賣涉及公開、公平競價問題,必須取得拍賣行許可證才能開展拍賣活動。


二是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資質。


三是處置業務資質。除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律所類機構外,我國工商登記部門尚不允許其它機構從事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因此從事不良處置工作的相關中介機構,存在著超范圍經營問題。


業務標準化問題:


不良資產處置作為一種非標準化業務,項目差異性較大、專業性強,尚未形成統一的業務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且各個階段都需要各方面的反復溝通,對線下工作依賴大。


目前來看,網絡平臺僅涉及不良資產“信息展示”、“交易服務”等一頭一尾環節,因不良項目情況復雜,簡單的信息披露無法滿足投資者決策需求,盡職調查、協商談判、資金籌集、合同簽署等關鍵工作目前只能通過線下對接來完成,線上服務的貢獻目前還遠低于線下。


   02

  權威性與專業性問題  


目前,資產處置網絡平臺尚不兼具權威性和專業性。一些互聯網企業不具有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知識,在信息披露機制和數據標準化尚未完備的情況下,僅提供信息交換和交易撮合的模式尚不成熟。


金融資產交易所網絡平臺具有更多的平臺屬性,但不良資產處置僅是部分業務,且作為出售中介,專業性不及資產管理公司,技術投入也不足,和互聯網行業相比發展滯后。


而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不良資產市場的主要參與主體,在該領域具有最廣泛的業務許可和政策支持,以及多年積累的專業經驗和人才儲備。


目標客戶匹配問題。不良資產處置面向的投資人往往是專業人士或機構,具有特定受眾。


同時,由于不良資產本身可能涉及復雜的所有權關系和利益關系,投資者自身需要借助專業中介機構服務才能做出投資決策,對于大額投資標的,還需外部資金支持以實現杠桿收購。而普通投資者若想參與不良資產交易,只能通過眾籌方式或購買標準化的產品(如不良資產經技術處理轉化為理財產品、債券等)?,F有平臺的運作方式可視為“互聯網+”模式的簡單復制,對于目標客戶沒有進行有效分離和定位。


這就造成了在網絡資產拍賣中,“圍觀”多、“成交”少,正是由于不良資產處置目標客戶不明,導致絕大部分瀏覽實質上是無效點擊,并不會轉化為有效客戶。


   03

 不良資產收購注意事項  


進行不良資產收購,首先要審查一般貸款類資產、以物抵貨類資產和涉訴貸款的資料,接著對債務人進行資信調查,然后分析資料,審查擔保合同,最后債權轉讓等等。


資料審查


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


(1)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虻盅簷嗬嬖诘钠渌晌臅?。


(2)以物抵貸類資產。如抵貸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物抵貸資產清單等。


(3)涉訴貸款及相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上訴狀、撤訴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以及破產還貸申請書、判決書、調解書和申請執行書、執行證明等相關法律文書。


債務人資信調查及現場檢查


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主要應圍繞以下問題展開,即: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組織形態、股本結構、分支機構情況等;債務人的歷史經營情況、對債務的態度、是否有逃廢債的傾向等;現實經營狀況、主要經營業務、產品的市場情況、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以及債權情況等。


現場核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員及法律顧問人員,要結合已有資料所示情況,對企業的住所、人員、資產實物狀態、抵押或質押資產的存在狀態及管理現狀等進行實物和資料對照核查。


此外,還有涉訴類資產的核查,主要內容是與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具體辦案人員聯系,具體了解案件審理、執行的實際情況及可能存在的問題。


資料分析及綜合評估


所謂資料分析和綜合評估就是要在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對擬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分類,進而制訂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處置意見。


分析和評估的主要思路為:


(1)債務人如為暫時性經營困難,有一定的市場,有一定的發展潛力,符合債轉股條件的納入債轉股企業管理;需要進一步信貸支持的,幫助企業改進管理,申請債務融資幫助。


(2)債權資產為有效抵押或擔保的,確定行權計劃,包括自營、拍賣或出售等。


(3)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經營將持續惡化,難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實其財產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


對于有擔?;虻盅簜鶛嗟?,要確切弄清其時效期限,及時通過催收或訴訟確權,以便中止或延長行權時效。債權接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債權資產的保全和相應的權利時效問題。


擔保性條款和擔保合同的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擔保的有效設定均有詳細的、明確的規定,在諸多涉及擔保是否有效的條件中,常常因為當事人在設立擔保時沒有認真考慮擔保單位的資質能力,擔保條款的設定不規范、不明確,擔保設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擔保無效或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我國《擔保法》對五種擔保方式的生效條件有著不同的規定,以抵押為例,《擔保法》規定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它某些動產為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股權協議》


債權人出讓人(國有商業銀行)與債權受讓人(資產管理公司)及債務人、擔?;虻盅喝酥g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轉移至資產管理公司的必經法律程序。但在實踐中,債務人或擔保人并不一定會主動地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受讓人的合意即令債權轉讓具備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和受讓人對債務人負有通知的義務。


確切地講,擔保人在轉讓協議上簽字的法律效力僅限于對債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如需變更抵押權或延長抵押效力,則“債權轉讓協議”中應有新的條款加以約定并根據需要辦理登記或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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