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全解析!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1-07-22

01

監管文件

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主要的監管文件包括:

2005年11月18日,銀監會、財政部發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

2008年7月9日起施行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

財政部于2009年3月17日印發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

財政部于2007年10月12日印發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

財政部于2009年12月17日下發并實行的《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178號);

財政部下發并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的《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1]59號);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財金[2015]56號)……


   02

審核機構及審批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除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外,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


   03

處置實施與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托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并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維權和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采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處置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于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并應有結余。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并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后,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盡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并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在處置管理方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臺賬,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并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


   04

處置權限劃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采取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對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按照資產收購成本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對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按照預計虧損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


   05

不良資產價值評估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采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


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不需報財政部備案,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06

其他規定


根據《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所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采取對實物抵債資產追加投資、委托代理等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處置。


1)抵債資產追加投資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提升資產處置回收價值為目的,運用現金資本金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追加必要投資,最終實現現金回收。


2)委托代理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雙方約定,代理委托方對其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業務。就不良資產管理及處置而言,委托代理業務的范圍包括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委托的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業務。


3)利用外資進行資產處置


根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并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年第6號)及商務部下發并自2005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外商投資處置不良資產審批管理的通知》(商資字[2005]37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進行資產重組與處置,應符合國家指導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吸收外資進行資產處置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報請國家商務部批準,各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得擅自批準企業設立。


4)資產處置中的外債管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印發并于2014年2月10日起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核準的前置管理,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準,改由銀行直接辦理入賬和結匯手續。


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不良資產登記手續,提交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者簽署的轉讓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時,無須提供不良資產及擔保事項逐筆數據。

因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導致原有擔保的受益人改變為境外投資者的,該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無需按對外擔保管理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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