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AMC或明確監管要求:新增金融不良投資占比不低于25%,融資不超3倍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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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金融機構不良不低于25%


《辦法》要求,地方AMC開展收購、經營、管理、處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受托經營、管理、處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應僅限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


今年1月,監管部門發布《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參與試點的地方AMC受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僅限于本?。ㄗ灾螀^、直轄市)區域內,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區域限制。《辦法》為保持一致,也明確單戶對公不良貸款轉讓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按試點工作安排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要求,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資額中,主營業務投資額占比應不低于50%,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投資額占比應不低于25%,并在規定,監管部門公布地方AMC名單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未達到該規定的,將取消其參與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資質。


知情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監管部門在《辦法》起草說明中對上述規定作出解釋:“具備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批量收購和處置業務資質是地方AMC區別于一般工商企業的本質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對主營業務占比提出要求的基礎上,對其中的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占比提出進一步要求。


《辦法》起草說明還披露了對6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AMC調研顯示,2018年-2020年平均每年新增金融不良資產業務占比為31.07%,呈下降趨勢。2020年全國地方AMC新增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投資額占新增收購不良資產投資額比例為52.59%。


不過,上述規定相比地方對地方AMC的要求有所放松,如云南、山東均規定,地方AMC用于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處置的資金不低于公司資本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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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凈資產3倍

正如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前梳理江西、貴州、云南、山東等地的地方AMC監管文件要求,《辦法》對地方AMC設定了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等條件。據統計,目前58個地方AMC均滿足該條件。


對于股東方面,《辦法》還要求當主要股東為非金融企業法人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30%,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同時,《辦法》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股地方AMC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已控股地方AMC的,在其他地方AMC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


不過,《辦法》要求地方AMC要控制杠桿率,謹慎選擇融資渠道,未經批準不得向社會公眾發行債務性融資工具,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倍。


知情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監管部門在《辦法》起草說明中對上述規定作出解釋:“不良資產業務占用資金量大,處理和回收周期較長,允許地方AMC適度對外融資,對于增強其不良資產收購和處置能力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為控制風險外溢,避免地方AMC過度加杠桿,有必要關注融資的上限。《辦法》考慮了全行業平均對外融資水平以及部分主業較為突出的地方AMC融資情況。


而對于多地對地方AMC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提出的指標要求,《辦法》未進行規定。僅要求地方AMC應當建立穩健的資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實施流程,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確保持有的資本能夠抵御所面臨的風險,以及要求地方AMC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在對資產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損失準備等各項準備金,提高抵御風險能力。


此外,《辦法》還對地方AMC列出了8項不得從事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要求金融不良資產出讓方承擔顯性或隱性回購業務;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券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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