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銀行不良貸款、呆賬核銷及抵債資產處置等稅務政策的答復意見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1-10-06
黃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精準施策保障實體經濟平穩運行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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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中小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確認為不良部分由財政按新增貸款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受益范圍主要是地方企業,從財權與事權相匹配角度,宜由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代表所提建議對于促進小微企業融資具有積極意義,因此,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考慮財政資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研究建立完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六、關于不良貸款、稅前扣除、稅賦承擔等稅務政策
(一)關于稅收政策與核銷政策相配套問題。
一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我們在相關稅收政策中明確,金融企業發生的貸款呆賬損失,凡經過確認屬于真實損失的,都允許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但未經確認的呆賬損失則不允許稅前扣除;(呆賬核銷的具體內容可點擊標題查閱:不良資產處置之呆賬核銷操作實務。)
二是考慮金融行業的特殊性,現行政策允許金融企業按貸款余額的1%提取準備金,并允許提取的準備金在稅前扣除,(準備金提取的具體政策可點擊標題查閱: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同時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在按規定風險分類后,對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分別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的專項貸款損失準備金,也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即金融企業貸款無論是否實際發生損失,首先可按規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或專項準備金在稅前扣除。這項優惠政策就是為了幫助金融企業防范貸款損失風險,允許金融企業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相當于在稅收政策上對尚未發生的貸款損失提前給予了扣除,與一般企業計提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的政策相比,這項政策的優惠力度更大,建議暫時維持現有政策格局;
三是貸款損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財務會計與稅收所遵循原則不同。從國際上看,金融企業核銷的貸款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的并非全部,都是符合稅收政策、在一定范圍內的,主要是由于財務制度與稅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不同,呆賬核銷的財務和稅前扣除政策客觀上會存在一定差異。從財務制度看,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謹慎性”原則,允許已發生和或有呆賬損失核銷;從稅法規定看,是為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結構優化,遵循“真實損失”原則,以維護國家經濟利益,防止人為操作利潤,避免道德風險和堵塞征管漏洞。
從我們國家的制度設計看,目前采取的是準備金法為主的做法,即銀行貸款無論是否實際發生損失,都可以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相當于在稅收政策上對尚未發生的貸款損失提前給予了扣除,具有計提的基數寬、計提比例高的特點。同時,對其真實發生的超過準備金的損失部分,仍然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現行稅務處理與財務規定的差異只是扣除時間差異,并不影響扣除本身。
(二)關于抵債資產處置稅費問題。
以物抵債是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一種有效手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以物抵債資產價值低于原債權價值,在該種情況下,銀行機構在該事項中并未取得盈利,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如果以物抵債資產價值高于債權價值,且高于部分不退還原債務人,則銀行機構因該事項取得的盈利,應照章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若以物抵債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取得時以物抵債資產價值一致,則處置時作為處置收入的對應成本扣除,只有處置收入高于以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盈利部分才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