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個不良資產專業名詞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1-10-20
1、不良資產收購業務
指公司根據市場原則收購出讓方的不良資產,通過管理、經營和處置等手段回收現金或沉淀資產的業務。包括收購處置業務和收購重組業務。
2、可疑類貸款
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
3、損失類貸款
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
4、不良資產剝離
指80年代以來我國幾大商業銀行所遺留下來的巨額不良資產(數以萬億計的難收回的貸款等), 撥給專門為此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華融,信達,東方,長城等),由后者追收,拍賣,以盡可能的為國家挽回損失。
5、貸款核銷
銀行內部賬務處理過程,即用貸款損失準備金沖銷不良貸款。貸款核銷后將不再在資產負債表上計量,即“出表”。
貸款核銷只是銀行內部賬面上的處理,核銷后并未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并不意味著一核銷銀行就放棄了債權,而是繼續保留追索權,也就是“賬銷案存”。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認為不良資產核銷后就不需要再進一步追索的誤區。
6、資產包
不良資產所有人根據項目的特點、區域、行業類別等將兩戶以上的單項目組成資產包,購買人也可以自由挑選組包購買,兩戶以上即可稱之為資產包。
7、不良資產的盡職調查
指利用專門的工具和指導手段對于項目所涉及的債務人以及關聯企業所進行的一系列涉及資產情況的調查,包括房產、土地、工商、對外投資、負債、現場經營情況、各種報表文件等的調查分析工作。
8、不良資產處置
指資產所有人基于對所擁有或管理的項目開展盡調工作后,對項目或者項目所涉及的資產進行變現或者獲得其他權益的過程。
主要的處置方式有轉讓、營銷出售、和解、訴訟、資產置換、債轉股、以資抵債、重組、破產清算等。
9、資產重組
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10、債轉股
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后,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
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后,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11、四大AMC
即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是長城、東方、信達、華融。1999年10月中旬,為了集中管理和處置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歷史遺留且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不良貸款,我國政府成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四家AMC,分別收購、經營、處置來自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約1.4萬億元不良資產。
12、省級AMC
在三中全會強調“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和當前不良資產市場進入春天的背景下,截止2015年全國各省先后成立了18家省級地方AMC,省級AMC即省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13、不良資產標準化
標準化資產,指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債權性金融產品或股權性金融產品。
不良資產標準化可以稱之為行業標準化,因為中國的不良資產市場和業務的不成熟,目前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包括組包、議價、盡調標準化、處置標準化等等,這也是目前很多不良資產從業人員致力于打造的一個目標,實現不良資產流程的標準化和產品的標準化。
14、不良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準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以美國、意大利、日本和韓國最為活躍,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都曾經深受銀行體系壞帳的困擾。
就其含義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
15、不良資產的盡職調查
指利用專門的工具和指導手段對于項目所涉及的債務人以及關聯企業所進行的一系列涉及資產情況的調查,包括房產、土地、工商、對外投資、負債、現場經營情況、各種報表文件等的調查分析工作。
16、隱形債務或稱潛在債務
指沒有在改制企業財務資料中體現出來,或者說當時尚未預見到的隨著后續事項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現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違約債務、產品缺陷 債務、解決改制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而發生的債務(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等)、因各種原因未記入被改制企業財務資料的應付款或遺漏的其他債務。
17、政策性剝離
特指1999年國家為消化解決銀行不良資產,成立四大國有資產公司,將1.4萬億不良以0價格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18、商業性剝離
特點是部分資產不按賬面價值轉移,而是由財政部給出一個“適宜的價格比例”,后續發展為通過公開轉讓的形式轉移不良資產,一般采取拍賣或競拍等模式。
19、債務重組
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20、資產打包
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打包(將某一銀行某一地區的銀行不良資產集中起來)通過拍賣(對一般買受人來說)、協議轉讓(對國資委等來說)的方式將銀行不良債權轉讓給買受人并獲得相應對價的一種交易行為,原來是政策性處置,現在已經逐漸商業化。
21、分包
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
22、公開拍賣
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
不良資產采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主要適用于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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