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對破產重整企業的意義!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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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制度初心

破產重整制度是對傳統破產清算制度的革命性改革,其目的是為面臨破產的企業提供恢復生機的機會,從而獲得多方面共贏的局面。對債務人而言,破產重組可以使企業繼續生存下去,并可能重新恢復正常經營。對債權人而言,破產重整可能令企業產生正常的利潤,從而獲得更多乃至全部的債權實現。對社會而言,破產重整減少企業倒閉,職工利益和社會安定得到保障。


如果說破產重整使得企業避免第一次“死亡”的話,那么,破產企業的信用修復必然關系到企業能否避免“二次死亡”。目前,國內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不僅缺乏統一認識,而且相關法律也嚴重缺位,希望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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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據筆者掌握的資料,我國最早試行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地方是溫州,依據的是有關會議紀要。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指出:企業重整后,投資主體、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模式、經營方式等與原企業相比,往往發生根本變化,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與政府的溝通協調,幫助重整企業修復信用記錄,依法取得稅收優惠,以利于重整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2018年11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10個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企業可申請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進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大事記信息中添加相關信息,以及時反映企業最近生產經營狀況。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企業可申請增設重組完成相關信息,以提示企業的重組情況。


地方立法中專門規定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當推走在改革開放最前沿的深圳。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深圳市人民政府將《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列為2021年度立法計劃,由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起草。經過一年多時間醞釀,在調研訪談、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多次召開座談會和研討會的基礎上,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一個亮點就是明確信用修復的范圍。除行政處罰類信用修復外,首次在立法中明確破產重整信用修復的相關事項。


毫無疑問,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目的是幫助恢復正常信貸,通過獲取資金以維持資金鏈的穩定,保證企業正常運轉,提升企業再生可能性。目前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主要包括銀行信用修復、稅務信用修復、市場監管信用修復等。為此,《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九條規定:破產重整企業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裁定書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向相關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受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法院裁定的破產重整計劃相關內容在信用信息中進行標注。而信用修復的關鍵就是區分原企業與執行重整計劃中的企業。征求意見稿第七十條規定: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市公共信用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依據法律法規作出信用評價的單位,應該將破產重整企業視為新設立的企業,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破產重整計劃之前的企業信用信息,不能作為行政許可、公共資源交易、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管理活動中作出不利于企業的決策參考因素。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二條規定: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市公共信用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和相關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部門應按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刪除相關信用信息記錄等處理。


應該說,《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符合對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大趨勢。2021年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提出加強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的參與和支持,建立企業破產和退出狀態公示制度,支持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和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等內容。征求意見稿明確,支持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參照正常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審批,進一步做好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征求意見稿也指出對重整企業的納稅進行信用修復。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可見,接下來的工作重點應該是全面修法或立法。當然,首先必須明確是修改現行的破產法,加入重整企業信用修復規定,還是放在社會信用法中加以規定??赡苁沁@方面沒有定論的緣故,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的《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均未規定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筆者認為,對這個問題應該持開放態度。當前的關鍵問題是通過相關法律來規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破產重整企業能夠真正獲得實行重整計劃的資源和條件,營造互利共贏的局面,為社會穩定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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