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行周期困境”企業激增,破產管理面臨哪些挑戰?
作者:盤山集團 日期:2021-11-18
01
“苦大冤深”的銀行債權人
企業破產過程中擔保債權的問題是學界和業界非常關注的一大問題。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韓長印指出,由于現行破產法對于擔保債權做了很多限制,在破產實踐中,擔保債權往往處于“弱者”的地位。
這種限制是基于多個因素以及破產資產價值最大化的原則作出的,但現實中就導致了一個問題,正常情況下企業融資過程中設置擔保是希望交易或者債權更加安全,而真正出現風險進入破產程序中,擔保債權卻受到限制,這種保障交易更加安全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此外,在中國市場,當前以銀行為主的融資結構中,在企業破產過程中銀行債權的處理問題尤為重要。
王衛國透露,近年,其一直在進行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債權保護問題的調研,很明顯的一大感受是,在很多破產案件中,銀行債權人反應非常激烈,“大家研討過很多次,基本都認為,在現在的破產實踐中,銀行債權人確實感覺像是‘冤大頭’,損失嚴重,覺得很委屈?!?/span>
他指出,在實踐中,破產重整的很多案例都是以現金加股權的方式清償,其中股權部分主要來自于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轉增。這種以股抵債的方式本質上是投資行為,不是清償行為。從制度上來說,借貸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應當有風險管理隔離,銀行不能為資本市場的交易提供貸款,否則會導致風險轉移。
他警示了這種風險轉移的極端情形,“上市公司向銀行貸款,在資產流出后形成流動性困境,然后讓企業進入破產重整;重整過程中再以削減銀行債權為代價,讓資本進入廉價收購資產,形成一種‘割韭菜’現象?!?/span>
王衛國認為,目前破產重整過程中的這種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被資本綁架和地方政府深度介入。法院傾向于任命能引入資本的機構擔任管理人,銀行債權在資本面前處于弱勢地位,沒有話語權。
破產重整過程中資本公積轉增股權的做法需要加以規范。按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在有資本盈余的情況下才可以轉增股本并分配給股東。以重整企業未來預期價值作為轉增和定價的依據是一種‘交易未來’的資本市場做法。法律禁止銀行從事這種交易。重整過程中,在沒有增量資產情況下的資本轉增實質上是一種以“稀釋”方式由全體股東讓出股份引入新投資者的行為。非銀行的債權人和第三方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商業判斷確定是否參與此項交易。此外,為了支持企業拯救,在定價公允、設有回購權或者其他補償條款的情況下,銀行債權人接受不超過兩年持有期的“以股抵債”,是可以允許的變通做法。
02
房地產企業的破產重整之難
房地產企業的債務危機和破產問題在經濟體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全國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數據顯示,在截至目前為止的所有在審破產案件中,按照行業劃分,房地產行業的在審破產案件數量最多,達到388件。 “目前很多房地產企業已經暴露出危機,未來還會有更多,從破產重整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房地產企業在這方面可能會比較艱難?!闭闵藤Y產旗下全資子公司金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童周炳在上述論壇上如此表示。 他認為,目前房地產行業面臨的局面是: 一、供地會越來越難; 二、房地產企業融資越來越困難, 三、房地產企業的利潤很薄, 四、在雙碳戰略背景下,未來房地產企業的整個生態可能會發生根本性轉變。
“尤其是中小型房企,未來的結局不樂觀?!?nbsp; 房地產困境項目或者破產項目得到重整盤活之所以艱難有多重原因,其中涉及到的利益過于復雜,債權人、債務人、原工程方、政府等多方角力,如果沒有明顯強勢的一方力量,比如政府介入,幾乎很難調和。此外,房地產項目當中往往還涉及到大量購房戶,這些購房戶所涉債務金額可能不大,但情況復雜多樣,且關乎社會穩定,可以“綁架”政府,所以也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因素。 此外,過去十多年的社會和市場變遷,房價飆漲,在稅收、價值重估等問題上為困境房地產項目的破產重整帶來困難。比如房價的持續上漲給項目重整帶來繁重的增值稅負擔。 童周炳還強調指出了另一個重要問題,即業態不合理、產品過時的問題,10年前市場上最火熱的是商業綜合體而不是住宅,目前市場上最多的正是這種商業地產。經濟不景氣、電商形態等對這類項目價值的沖擊是非常明顯的,“我們現在做不良資產最怕三類資產,商場、寫字樓、酒店,資產難處置,可收回金額低?!?nbsp; 為更好的盤活重整這些困境地產項目,童周炳基于其經驗提出了幾大要點, 第一,重整過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必要時需要有所犧牲; 第二,一定要明確續建的投入,同時和原工程方做好清晰的切分; 第三,要對銷售方案有詳細論證,明確各方的推出方案和渠道; 第四,做好過程管控,對工程進度、銷售進度做必要監管。